榆林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昨日公布“201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”。其中,交通工具、电器家具方面的投诉备受关注。
新车两月出问题工商部门调解商家退货
2013年4月3日,米脂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陕西银州工贸公司投诉,称侯某、司某、姬某运营的铝合金半挂货车出现质量问题。
该车在2013年1月30日由包头某公司售给陕西银州工贸公司,上户营运两月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,造成安全隐患无法正常运营。侯某等人和陕西省银州工贸公司与包头某公司数次协商,要求退车,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。
榆林市工商执法人员实地调查取证后,联系包头该公司榆林地区销售经理陈某。经工商人员多次调解,双方于2013年4月8日达成退车协议,由包头某公司全额退款给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后退还当事人,双方就退车退款签订协议书,共计退还3辆铝合金半挂货车款58.62万元。
12315点评:该案是米脂县工商局近年来调解案值较大的案件,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,获得消费者好评。
员工驾客户车肇事4S店承担责任
2013年,市民李某来榆林市消费者协会投诉,称其购买的2010款某品牌轿车,去年7月份在4S店保养时,工作人员开出店外肇事,车辆损毁严重以致报废,要求4S店赔偿损失并置换新车,经市消协调查李某所述为真实情况。
4S店负责人王某表示,这起事故责任在4S店,愿意承担赔偿,并表示4S店对车辆维修并给予补偿,或者出资40万元将李某车辆连同该车保险一同收购,消费者可用此40万元在其店内选购任意车辆,多退少补。李某提出,车辆是在4S店损毁,理应4S店赔偿,至于保险由消费者购买,该由消费者受益,否则将诉诸法院。
市消协调查认为,责任方在4S店,其应承担主要责任,对消费者要求4S店和保险公司双方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。经多次约谈协商,双方达成协议,李某支付5.5万元给4S店,置换2014款全新车一辆,4S店负责新车的上户、保险、装潢等事宜,旧车及保险全部交于4S店处理。
12315点评:损毁车辆为厂家已停产的2010款,4S店无法为其置换同款新车。加之,消费者要求4S店赔偿完毕后自己再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。该案投诉涉及消费者、4S店、保险公司、肇事者四方,错综复杂。经市消协沟通达成以上协议,避免了法院诉讼。
销售问题轿车经销商向消费者赔款
2013年10月22日,榆阳区上郡路工商所消协分会接消费者张某、刘某投诉,称他们于2013年9月27日在榆林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2辆夏利牌N5轿车,后发现车辆外壳被冰雹砸过且有被处理的痕迹,而对此售车时销售方并未给他们明示,并按正价售出,要求核实情况后能作出退货或换车处理。
据了解,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所销售夏利N5轿车标价51900元,惠民价48900元,给消费者张某、刘某售价为44000元。该公司在给张某、刘某出售夏利N5轿车时,未明示此车曾被冰雹砸损且做过处理的事实。
该汽车销售公司承认以上事实,但对赔偿一事无法达成协议,称该轿车售价44000元,远低于正常销售价格,已经让利销售,不予赔偿消费者损失。
经调解该公司同意调换同款车型并赔偿两位消费者各2000元。
上郡路工商所依据《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规定,并对车辆销售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。
12315点评: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《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第十九条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”第(三)项“销售处理品、残次品、等外品等商品不明示”的规定。
橱柜有质量问题家居中心赔偿3万元
2013年3月,榆林市消协接消费者梁某投诉,称其在某家居经销中心花7万多元定制一套央视广告品牌的整体橱柜及配套设施,安装后出现吧台裂缝、水池水垢、抽油烟机噪音大等问题,两次与经销商联系更换维修,问题未能解决,于是投诉到消协要求全部退货。
经消协了解,2012年底,梁某到被诉方订制橱柜及配套设施,被诉方按照订制要求联系厂家制作并负责安装。安装后不久出现橱柜门质量问题,双方已协商解决。后吧台又出现裂缝,被诉方上门维修但效果未让梁某满意,称其橱柜、水池、抽油烟机连同吧台均有质量问题,要求全额退款。
消协认定该橱柜仅吧台存在质量问题,全额赔偿不予支持。经调解,家居中心赔偿梁某3万元,并继续为其所购橱柜提供保养和维修服务,保证橱柜及其他配套设施正常使用。工商部门依据《产品质量法》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。
12315点评:该消费纠纷焦点在于经过两次维修,消费者对该橱柜产品失去信心,遂执意全额退款。消协认为,并非同一产品同一问题两次以上维修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,没有全额退款的法律依据。但存在质量问题,理应赔偿相应损失。
冰箱自燃消费者受损厂家赔偿3万元
2012年4月,定边县油房庄乡白店村高某以3040元在县城某专卖店购买1台某品牌3门电冰箱。2013年11月10日凌晨4时许,冰箱上门的电子触摸显示屏自燃引起火灾,烧毁家具、衣物、电器等,3间房屋也程度不同受损,损失约4万元。
高某向厂家索赔,厂家几次派人与高某协商,对高某列出的损失清单不持异议,但拒不承认火灾是冰箱自燃引起的,只愿意赔偿1台新冰箱,拒绝其他赔偿要求。高某向定边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申诉。工商人员经过3天的协商调解,厂家最终承诺赔偿高某现金2万元,价值6000余元电视1台,价值3000余元冰箱1台,总价值3万元,高某对此无异议。
12315点评:本案冰箱厂家初始态度不想张扬此事,但也不愿赔付相应损失,不承认当地消防部门的火灾鉴定意见,要求高某举证火灾由冰箱自燃造成,并由东北某家鉴定中心鉴定,刁难消费者。在修订后的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实施前,举证责任在消费者,消费者往往不知程序,害怕白花钱没结果,往往接受商家条件。此案在工商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取得较好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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